濮县招标〔2022〕10号 濮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濮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发布于:2022-10-31 08:02)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文件精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招投标领域相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濮阳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了《濮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20221031日     

 

濮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招投标领域相关行为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健全完善市场体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政府部门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为灌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二是统筹协调,积极探索。立足统一市场和整体利益,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建筑业经济转型等多重需要,探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新举措。三是科学谋划,分步推进。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总体目标。进一步梳理建筑产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在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经济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全面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内容。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县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各招标人起草制定的招标文件内涉及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策优惠、规范经营行为、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和措施。

(二)审查方式。各单位政策文件措施、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交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定。经审定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发布,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发布;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发布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文件措施及招标文件制定单位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标单位及行政监督单位要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全面推进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有序清理存量。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政府部门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推广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法规和信访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报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单位,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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