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建招〔2023〕1号 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 濮阳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3-01-15 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濮阳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在濮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评价、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入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1-12月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信用评价前应登陆评价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计分制,评价内容由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配备、业绩成果、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四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含计分办法)由住建局另行制定公布。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评价系统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获得的良好行为信息未填报的 ,不予采纳。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运用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优秀)、B(较好)、C-级(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A级(优秀):8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100分

B(较好):7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80分

C(一般):60分≤年内综合评价得分<70分

D(较差):年内综合评价得分<60分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我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时被濮阳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A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将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B及以上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谨慎选择信用等级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实行免于监督检查,在各类评比表彰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实行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正常频次监督检查。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以重点防范为主。对其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重点监督重点检查,并约谈法定代表人,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招标代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信用评价对象对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县住建局书面提出异议,县住建局单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异议人。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先在评价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价对象对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提出。公示期无异议的信用评价等级公示期届满次日起生效。生效后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直接向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生效后,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信息申报时弄虚作假或不良行为信息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等级,按D级核定。

第十七条  记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将对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作人员应予以采集的评价信息而未采集或不按规定处理异议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向住建举报,县住建局将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濮阳县招标投标评审中心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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