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
(发布于:2023-08-15 17: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服务社会、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情况,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址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零售点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对濮阳辖区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分别按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规划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第六条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区域内零售点规划指导数达到上限后,纳入排队轮候系统,进行排队轮候。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濮阳县辖区划分为:县城街道、乡镇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个区域。

第九条 县城街道:指县城城区街道包括开放型居民区、集贸市场街道。

第十条 乡镇集市: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开放型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一条 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除县城街道、乡镇集市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指相对封闭、功能性清晰或具有其他明显特征的区域,包括封闭型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第十三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县城街道、县城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网格总量限制和间距限制相结合的模式。

(二)乡镇集市、行政村边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未形成集贸市场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间距限制模式

(三)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网格总量限制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在县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针对划分出的濮阳县城区城镇零售点网格单元分别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不得超过网格规划指导数同时要符合间距等要求。(详见附件1《濮阳县城区城镇零售点网格规划名录》

第十五条 在乡镇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70米。

第十六条 行政村边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未形成集市的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十七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应当以规划指导数为上限,该村许可证数量超过规划指导数的,只减不增,直至符合规划指导数要求,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不得超过各乡镇零售点布局规划指导数。(详见附件2《濮阳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规划名录》)

第十八条 特殊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住宅小区主大门两边临街门面房,以主大门两侧门边为起点向左右两侧延伸10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合计不得超过3个,小区门口形成商业街的,根据实际人流量可适当提高零售点办理上限;相对封闭式小区内,4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二)相对封闭型的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度假村、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设置,每50间门店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特大型市场、商业街(包括但不限于上亿广场、濮水小镇)或地方政府重点规划的商业区域等可适当提高零售点办理上限。

(三)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提供出入证明),总数不得超过3个

)客房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出入口楼层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布局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客运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单层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 不以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为主营业务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 1%(如药店、足浴按摩、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旅行社、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五金电料、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祭祀销售等,对本规定实施前超过饱和值的零售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二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设置零售点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应当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仅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一)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且自主经营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持有效证明,不受所在区域数量标准的限制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以军烈属、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明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用该条款。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间距标准要求,主动迁址经营,不受所在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四) 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零售许可证决定三个月内(非工作日),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

(五)因不可抗力(如战争、疫情、严重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

(六)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等申请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不得放宽。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需要家长或者监护人陪同才可进出的特殊学校,间距可适当缩短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30米范围内;除专业性烟酒商店外,其他类型门市间距可适当缩短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 本规定所指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区域及因经营需要存放卷烟的仓储区域,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结果为准。

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固定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经营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活动板房、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公交站台、保安亭、政府列入危房等无法定产权的不固定场所。

第二十 本规定所指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及其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二十六条 测量标准

(一)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起止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最近一侧门边,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详见附件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经营场所位于两及以上不同布局标准的区域(不包含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满足其一即可。

(二)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濮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濮县烟〔202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若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濮阳县城区城镇零售点网格规划名录》

附件2:《濮阳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规划名录》

附件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濮阳县城区城镇零售点网格规划名录》.pdf

附件2:《濮阳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规划名录》.pdf

附件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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