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于:2021-10-31 10:00)
各乡镇(办),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濮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6日
濮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濮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濮阳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县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水电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初判发生Ⅳ级(一般)由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初判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应积极向市政府报告,先由本应急预案进行初期处置,再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委、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本预案上与《濮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濮阳县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1总指挥部
组织成立濮阳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2.2专项指挥部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自然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抗震救灾等专项指挥部。
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或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援保障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分别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乡镇(办)党委(临时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支持保障、信息舆情、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警戒疏散、涉外事务、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乡镇(办)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应急机构职责
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濮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各类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负责督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督促各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编制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承担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的应急资源支持保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负责各类专项一般以上事件应对的协调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未涵盖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指定某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承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和实施。
2.4专家组
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依法对本行政县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组成部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县政府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信息监测
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信息报告
3.3.1信息报告
县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资源,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和激励制度,落实基层网格员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笫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险情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3.2信息报告的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受灾群众情况、房屋倒塌或资产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3信息报告的时限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如实向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其中,自然灾害类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各乡镇(办)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掌握一般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上级党委政府,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4风险预警
3.4.1预警分级
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注执行。
一级预警:可能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应急响应事件,影响范围超出县域范围,紧急程度较大,可能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需要利用上级政府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级预警:可能发生Ⅳ级(一般)应急响应事件,影响范围控制在县域或县域局部,紧急程度一般,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能够控制或消除,利用本县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级预警:可能发生Ⅳ级(一般)事件,影响范围控制在乡镇(办)或村庄、社区,不属于紧急事件,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能够及时消除,利用县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办)、企业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3.4.2预警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预警预防信息主要来源包括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主管部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风险管控方面的隐患信息;县主管部门、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安全风险信息等。国家两会召开、国家的重要节日、国家省市重要活动、重要社会活动及异常天气、事故高发季节、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立即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县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内容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
3.4.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与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预案规定应对,濮阳县突发事件指挥部组织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濮阳县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应对。
一般情况下,事件预警级别与事件应急救援响应级别相对应,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
一级响应: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濮阳县域,紧急程度较大,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需要利用上级政府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级响应:发生Ⅳ级(一般)事件,影响范围控制在濮阳县或县辖局部,紧急程度一般,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能够控制或消除,利用本县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级响应:发生Ⅳ级(一般)事件,影响范围控制在乡镇(办)村庄、社区、企事业单位,不属于紧急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能够及时消除,利用县政府部门、乡镇(办)、企业资源处置的突发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情况按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执行。未明确列入专项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专项预案标准确定。
4.1.2响应程序
1.当发生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时,由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如下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分管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
(2)根据需要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3)开展现场会商,研判灾情,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4)协调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善后处置。
2.当发生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组织指挥救援,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导协调、组织指挥救援,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启动本预案,同时提请濮阳市政府启动市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
(2)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3)现场会商,研判灾情,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4)调动救援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等。
(5)抢救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控制舆情,信息发布,善后处置。
3.当县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启动时,事发地乡镇(办)政府(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必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处置与救援
4.2.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处置内容主要包括: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向濮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乡镇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办)政府(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乡镇(办)党委(临时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县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并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乡镇(办)、县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工作: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的保障和救援工作;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和安置工作;协调外来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保证组织、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向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3.协同联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或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或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可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1.县应急指挥部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重要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党委、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县宣传部要在第一时间关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传播,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切断不实信息的传播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的条件已消除后,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突发事件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办)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本单位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县政府根据需要提供资金支持。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调查评估
县政府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委、政府报告,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事件上级政府成立调查组时,县应急指挥部做好配合,事故调查评估遵守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经济发展、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建设、水利、市政环卫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工程及时恢复。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办)政府(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县政府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处置综合平台系统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以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系统为基础,以各专业应急指挥部为主,充分整合县应急系统和119、110、120、122等应急资源、县气象应急信息发布系统、乡镇(办)值班室的信息资源、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已建立的网络资源,统一规划,建立县突发事件信息数据库和接警中心。建立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之间互联互通、实时传送、快速灵敏的多媒体双向信息传输、运行可靠的应急指挥系统,是实现应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有效保证。建立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平台能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专业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预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2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县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环保、住建、水利、交通、民兵预备役是本县综合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队伍,全县的其他专业性救援抢险队伍,要将日常抢险与应急救援联动相结合,除承担本行业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
2.社会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办)政府(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专家队伍: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按照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设立专家库或依托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4.应急队伍调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志愿者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和预备役民兵的中坚作用。
6.3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县乡两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
应建立应急物资的政企共建机制,与部分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按照标准配备应急物资,应急需要时由企业无条件提供,事后政府补偿。企业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完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的牵头部门,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办)、企业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路、交通、交警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县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治安保卫保障
县公安局及事发地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人员防护保障
乡镇(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城乡、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发挥城乡居民疏散地的作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通信保障
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机构,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收集、整理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6.9基本生活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油、电、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安全、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0财政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乡镇(办),县启动三级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政府的请求,县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11法制保障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进行指导和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12基础信息保障
县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必要时会商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必要时会商上级水利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必要时会商市自然资源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县应急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本县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县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市应急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预案审批
(1)县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县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4)县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县应急部门和市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5)乡镇(办)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县应急、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办)、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文件。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濮县政〔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濮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图
2.濮阳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3.濮阳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附件1
濮阳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图
附件2
濮阳县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1)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防汛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抗旱预案 | |
3 | 气象灾害预案 | 县气象局 |
4 | 地震灾害预案 | 县防震减灾中心 |
5 | 地质灾害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6 | 森林火灾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7 | 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8 | 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火灾事故预案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 | 道路交通事故预案 | 县公安局 |
4 | 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建设工程事故预案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6 | 供水突发事件预案 | 公用事业局 |
7 | 燃气事故预案 | |
8 | 供热事故预案 | |
9 | 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 |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
10 | 通信网络事故预案 | 移动、联通、电信等 |
11 | 特种设备事故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辐射事故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3 | 重污染天气事件预案 | |
14 | 环境污染事件预案 | |
15 | 生态破坏事件预案 |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预案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预案 | |
3 | 急性中毒事件预案 | |
4 | 食品安全事件预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预案 | |
6 | 动物疫情预案 | 县农业农村局 |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 县公安局 |
2 | 刑事案件预案 | |
3 | 群体性事件预案 | |
4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预案 | 县委网信办 |
5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预案 | 县商务局 |
6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预案 |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
7 | 金融突发事件预案 | 人行濮阳县支行 |
8 | 民族宗教事件预案 | 县委统战部 |
9 | 舆情突发事件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附件3
濮阳县突发事件
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类别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 |
1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委、武警濮阳中队等 |
2 | 医学救援 | 县卫生健康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红十字会等 |
3 | 通信保障 | 移动、联通、电信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委等 |
4 | 灾害现场 信息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等 |
5 |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 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中心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武警濮阳中队等 |
6 | 自然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红十字会等 |
7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武警濮阳中队等 |
8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网信办、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等 |
10 | 专家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科技局、县应急局等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及国家有关要求,视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