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医疗保障政策(三)、(四)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发布于:2023-10-11 10:00)


濮阳县医疗保障政策(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二重医疗保障制度)

 

参保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仍有较多自负费用的,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2022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合规费用)。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如下: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022年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1万元降至0.55万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65%;10万元以上支付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濮阳县医疗保障政策(四)

医疗救助(第三重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1、参保资助。对参加我县居民基本医保的困难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80元。

2、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5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4、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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