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行为规范公示
(发布于:2023-12-07 09:33)
为全面掌握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和全覆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省、市司法机关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行为规范内容如下:
第一项制度
濮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全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文化市场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文化市场行政检查情况;
(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制度
濮阳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濮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五条:具体记录方式为文字、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文字记录外,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要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八条: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为主线归档,记录时限以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第十条: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制度
濮阳县文化市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县文广旅体局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县文广旅体局法制部门提交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县文广旅体局法制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责任,应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法治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法制审核结果及其反馈,县文广旅体局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法治审核结果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案件经县文广旅体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