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提示函
(发布于:2023-12-07 10:26)
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保障“双节”及亚运会期间食品安全,消除风险隐患,现郑重提示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规范主体资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主体资质,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二、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加强过程管控。应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原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合规。
四、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识标注。禁止虚假标注及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禁止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食品名称和配料表必须真实准确;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并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主体的督导检查频次,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