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发布于:2023-12-13 10:43)
为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县“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一府一委两院”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第二条 审议意见办理采取“意见形成——意见交办——意见办理——跟踪督办——结果评估”的全链条模式。
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形成:
(一)常委会会议前,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就专项工作组织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时,主任会议听取讨论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发改、财政、审计等报告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
(三)常委会会议后,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等对审议意见进行梳理归纳,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稿,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以正式公文形式转交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机关,进行办理。
第六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
(一)报告机关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当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办理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办理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逐条逐项开展办理工作。
(二)审议意见办理原则上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政策允许、顺应民意、简单易办的,要马上办理;对于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商,加快办理;对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截止前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在主任会议要求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采取视察、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针对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报告机关及时整改。
(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收到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研究,认真审核,并报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主任会议进行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委会会议,是否重新办理,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对于需重新办理的,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报告机关进行重新办理。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继续跟踪督办。报告机关应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再次书面报送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八条 关于满意度测评:
(一)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当场宣布,向社会公开。
(二)满意票得票率大于等于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为满意格次;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大于等于60%的为基本满意格次;小于60%为不满意格次。
(三)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报告机关继续办理,必要时将启动依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九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大代表通报,依法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向县委报告。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形成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