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发布于:2025-01-04 19:31)


 

贯彻落实《濮阳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和安全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有效遏制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严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禁放区域

濮阳县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一)县城帝舜大道以北,晋豫鲁铁路以南,原106国道以西,濮上路以东。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化工园区等。

三、申请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60周岁,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2.实行专点、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50平方米,与学校、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集贸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4.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名称不得带有超市、量贩、集贸市场等字样。

5.零售点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6.零售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有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2具,放置于便于取用位置;50公斤及以上消防用水桶;并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7.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须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填写《濮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

8.经营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

各乡(镇、办)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科学规划布局零售点,制定布点方案,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属地乡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各乡(镇、办)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濮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登记汇总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办)上报人员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各乡(镇、办)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对经营点安全条件进行全覆盖检查。符合条件的以乡(镇、办)为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点根据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办理临时营业执照。零售点取得临时营业执照后上报本乡(镇、办)备案管理。

五、零售点设置

为满足群众意愿,方便群众购买,由各乡(镇、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大众需求,坚持应布尽布,科学划定销售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保障群众合法购买烟花爆竹渠道畅通

六、销售时间

根据省、市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为122日(腊月二十三)至212日(蛇年正月十五)。212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213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乡(镇、办)统一回收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经营管理

(一)两证一岗。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实行两证一岗管理,不得开展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每一个零售点应同时具有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临时营业执照》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上岗资格证》等3个证件。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售人员应规范佩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须在醒目位置处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急处置措施。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采暖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设备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三)进货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本县域内合法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接受批发公司配货服务,不得自行去批发公司提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购入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四)销售管理。零售网点须销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的合法产品,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不得夹带和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礼花弹、双响产品;严禁在零售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从事批发活动。

)存放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在乡镇政府布置点位从事经营活动;最大存放量不超过50自然箱;烟花爆竹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离墙距离不得小于10cm,存放地点应注意防水防潮。当日未销完的烟花爆竹就地看管,不得转移其他地方2025212日后,烟花爆竹零售点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协商退回剩余烟花爆竹,实现存量清零,经营人员不得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许可管理零售点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在规定点位合法经营,不得在本布设点位以外经营,严禁从事异地销售、网上销售。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违反处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凡出现不按乡镇布点销售、销售网点证件不全、分设销售点位的,当场予以吊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者有违规经营的,县直执法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濮阳县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

电话号码

分管副职

联系方式

备注

城关镇

3329658

平留峰

15903936589


文留镇

3289300

李顺利

15239959888


柳屯镇

3522015

李赵欣

17803930999


 户部寨镇

3540003

王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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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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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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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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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镇镇

3740038

屠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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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岸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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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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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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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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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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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蓓蓓

13939393805


清河头乡

3504103

郑海峰

13849325678


鲁河镇

3560002

郭怡珊

13273033726


五星乡

3920001

张川

15639306892


八公桥镇

3707107

李慧彩

13525270778


渠村乡

3860021

许豪杰

18439368860


郎中乡

3840002

张留纪

18639329566


习城乡

3730168

袁留祥

13839302167


梨园乡

3760026

范双喜

13513903242


白罡乡

3780076

吉冠围

13693938258


王称堌镇

3660007

王相闯

13939378842


城东办

8752611

陈宝民

13849310899


城南办

8669003

鲁红月

1370080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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