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2025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方案
(发布于:2025-01-04 19:31)
为贯彻落实《濮阳县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和安全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工作,有效遏制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严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等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禁放区域
濮阳县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一)县城帝舜大道以北,晋豫鲁铁路以南,原106国道以西,濮上路以东。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化工园区等。
三、申请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销售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不超60周岁,经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2.实行专点、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点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50平方米,与学校、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集贸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4.烟花爆竹零售点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名称不得带有超市、量贩、集贸市场等字样。
5.零售点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6.零售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至少有5公斤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2具,放置于便于取用位置;50公斤及以上消防用水桶;并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安全警示标志。
7.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须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填写《濮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8.经营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四、办理程序
各乡(镇、办)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科学规划布局零售点,制定布点方案,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向属地乡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各乡(镇、办)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濮阳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登记汇总后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办)上报人员情况,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各乡(镇、办)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对经营点安全条件进行全覆盖检查。符合条件的以乡(镇、办)为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点根据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办理临时营业执照。零售点取得临时营业执照后上报本乡(镇、办)备案管理。
五、零售点设置
为满足群众意愿,方便群众购买,由各乡(镇、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大众需求,坚持应布尽布,科学划定销售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保障群众合法购买烟花爆竹渠道畅通。
六、销售时间
根据省、市要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为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蛇年正月十五)。2月12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2月13日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乡(镇、办)统一回收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经营管理
(一)两证一岗。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实行“两证一岗”管理,不得开展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每一个零售点应同时具有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临时营业执照》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上岗资格证》等3个证件。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销售人员应规范佩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须在醒目位置处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急处置措施。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采暖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设备,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三)进货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从本县域内合法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接受批发公司配货服务,不得自行去批发公司提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严禁购入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及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四)销售管理。零售网点须销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的合法产品,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不得夹带和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生产日期等假冒伪劣产品。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礼花弹、双响产品;严禁在零售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从事批发活动。
(五)存放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在乡镇政府布置点位从事经营活动;最大存放量不超过50自然箱;烟花爆竹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离墙距离不得小于10cm,存放地点应注意防水防潮。当日未销完的烟花爆竹就地看管,不得转移其他地方。2025年2月12日后,烟花爆竹零售点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协商退回剩余烟花爆竹,实现存量清零,经营人员不得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六)许可管理。零售点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在规定点位合法经营,不得在本布设点位以外经营,严禁从事异地销售、网上销售。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七)违反处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凡出现不按乡镇布点销售、销售网点证件不全、分设销售点位的,当场予以吊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者有违规经营的,县直执法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濮阳县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
乡 镇 名 称 | 电话号码 | 分管副职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城关镇 | 3329658 | 平留峰 | 15903936589 | |
文留镇 | 3289300 | 李顺利 | 15239959888 | |
柳屯镇 | 3522015 | 李赵欣 | 17803930999 | |
户部寨镇 | 3540003 | 王文胜 | 13938313467 | |
胡状镇 | 3606018 | 郭勇强 | 15239370463 | |
梁庄镇 | 3621001 | 张献忠 | 13700807756 | |
徐镇镇 | 3740038 | 屠怀印 | 15893217201 | |
子岸镇 | 3941102 | 李龙有 | 18839366722 | |
庆祖镇 | 3960002 | 杨利民 | 13839335586 | |
海通乡 | 3820033 | 石蓓蓓 | 13939393805 | |
清河头乡 | 3504103 | 郑海峰 | 13849325678 | |
鲁河镇 | 3560002 | 郭怡珊 | 13273033726 | |
五星乡 | 3920001 | 张川 | 15639306892 | |
八公桥镇 | 3707107 | 李慧彩 | 13525270778 | |
渠村乡 | 3860021 | 许豪杰 | 18439368860 | |
郎中乡 | 3840002 | 张留纪 | 18639329566 | |
习城乡 | 3730168 | 袁留祥 | 13839302167 | |
梨园乡 | 3760026 | 范双喜 | 13513903242 | |
白罡乡 | 3780076 | 吉冠围 | 13693938258 | |
王称堌镇 | 3660007 | 王相闯 | 13939378842 | |
城东办 | 8752611 | 陈宝民 | 13849310899 | |
城南办 | 8669003 | 鲁红月 | 137008052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