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5-07-04 17:57)
一、背景介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依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濮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关镇等17家单位的意见,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2025年4月5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性质,规定了征收范围和节点,确定了征收的标准、减免及缓缴的范围,强化了监督措施。具体如下:
城市配套费的定义。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征收范围。凡在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
征收部门。城市配套费由县财政、自然资源及住建部门实行联合征缴制度。
征收标准。中心城区按建筑面积90元/㎡征收、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一区三园及静脉产业园工业用地项目按40元/㎡征收、建制镇按30元/㎡征收。
征收节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城市配套费。
减免及缓缴的范围。城市配套费减免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缴的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监督措施。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是更加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性质,从专项费用更改为
政府性基金。
二是修改了征收范围。征收区域由“城市规划区(含县城规划区内清河头乡部分)”调整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三是调整了征收标准。中心城区按建筑面积90元/㎡征收、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一区三园及静脉产业园工业用地项目按40元/㎡征收、建制镇按30元/㎡征收。
2021年1月1日至《管理办法》生效之日的建设项目属于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一区三园及静脉产业园工业用地项目又属于“城市规划区”的工业用地项目征收标准由90元/㎡更改为40元/㎡。
四是调整了征收节点及征收部门。征收节点“由建设单位及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由“财政局负责征收”调整为“由县财政、自然资源及住建部门实行联合征缴制度”。
五是调整减免、缓缴政策和办理程序。减免政策明确了必须符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调整为“由县住建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