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16-12-20 14:50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标题 濮县政〔2016〕3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合同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濮县政〔2016〕3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合同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审核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做好合同法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办公室审核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文稿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以维护公共利益并防范法律风险。

二、招商引资合同应当程式规范、表述清晰,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到具体明确。合同不得做出超越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做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各单位订立合同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三、各乡镇、各部门送审合同文稿,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介绍项目的概况、合同签订的目的、审查的重点、主要的问题所在等,以便于审核时判断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法制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起草单位提出询问的,起草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

四、法制办公室审核合同应当审慎勤勉、尽职尽责,遵循合法、诚信原则,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把关,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根据合同性质或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等情形,是否超出我县正常合理的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约定不明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情形,以及其他对政府不利的条款、重大风险等。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合同中,发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违约责任承担不均衡、争议解决条款的设定可能损害政府利益等合理性问题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后送审。

对送审的合同文稿,法制办公室一般应随收即审,尽快出具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法制办公室审核合同出具的审核意见、取得的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2016年12月1日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