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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2-2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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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2016〕36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濮县政〔2016〕36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分配方式,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创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为基础,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为手段,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所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都要成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2016年底,初步完成试点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7年全县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全面铺开,2018年基本建立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红利化、监督管理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维护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法制化。

(二)明晰产权原则。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以股权形式明晰成员所拥有的资产量化份额,确权到人,建立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管理运行的市场化。

(三)民主决策原则。从方案制定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形成决议。

(四)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有效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充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因地制宜原则。在统一政策、程序和要求的基础上,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平稳有序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环节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县推进实施。具体过程中要摸清家底,规范程序,精心组织,认真把握以下几个工作环节: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要在全面调查摸底基础上,科学制定股份合作制改革推进方案,列出时间表和工作台账,将股份合作制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各行政村要成立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拟定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所在乡镇审核批准,并报县委农办、农业畜牧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等有关规定,全面调查核实农村集体各类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所在乡镇审核备案。要抓紧组织清收各类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和其它坏帐应予剥离。

(三)成员界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和资格的认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对特殊人群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置: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积累,成员资格界定应涵盖不同群体。二是权责对等。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贡献、承担的义务相当。三是程序公开。坚持程序合法性与公开性相结合。四是宽广覆盖。在成员资格认定中,确保少数特殊人员的权益和贡献得到体现,切实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四)股权设置。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原则上按改制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为农业户口或土地确权共有人)设“人口股”为基础,其他股权(“农龄股”)的设置由各行政村依据实际情况民主决定。折股量化的“人口股”及其他股权在总股权中的配置比例,要因村制宜、合理确定,但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人口股”按改制基准日在册人员均等有份,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改制基准日为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决议通过之日。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所有,集体资产股权只作为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

(五)资产量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即为折股量化到户(人)的集体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等收益,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六)股权管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股权确定后,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向持股社员(股东)出具县政府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实行“权跟户(人)走”,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的静态管理,维护现有持股社员的稳定。股权可依法继承、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建立股东台账,及时登记股权流转、增量扩股等变动情况及红利分配情况,加强动态管理。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章程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范管理和运营。《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为5~15户推选1人,最低不少于20人,人数与村民代表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召开首次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是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股东代表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资产经营方案。监事会负责对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实行有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并与村级组织同步进行换届。股份合作社依法设立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规范运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改革深化和机制创新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本社《章程》规范运作和管理,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提高集体资产管理能力和经营收益。资产运营收益按其社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和必要的风险基金,对未具备股份分红条件的,可暂不分红。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执行,并接受县农业畜牧局的审计监督。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合理安排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

(十)档案管理。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改制工作的有关方案、决议、清产核资报表、资产处置情况、股东名册、《章程》、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委农办、农业畜牧局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确保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畜牧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担当起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县委农办、农牧、财政、民政、组织、监察、工商、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要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做法、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争取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和配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共同营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务实推进。要把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列入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其摆在农村综合改革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具体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分步推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全面完成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20161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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