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17-01-16 09:02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标题 濮县政文〔2017〕2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濮县政文〔2017〕2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


城关镇人民政府,清河头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政府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0


濮阳县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濮阳县城区下列区域内金堤以北、站前路以南、濮上路以东、工业路以西及殡仪馆(火葬场)和濮阳市禁放区的村庄(清河头乡西刘关寨、东刘关寨、前刘关寨、沙河寨、岳堤口村、刘思恭寨村)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安监、公安、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城关镇人民政府、清河头乡人民政府、新闻宣传机构和有关单位要面向广大群众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旅馆、饭店、婚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上述活动举办前,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通告活动的主要信息。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对举报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城管综合执法、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相关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0日印发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