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政办〔2017〕14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7〕14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原由人社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转地税部门征收。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缴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1、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台、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做好社会保险改革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地税部门要联合人社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参保单位业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开展社保费征缴政策、业务流程等相关培训工作。
二、参保单位按月变更参保人员信息
参保单位要根据《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16〕18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目前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业务有:
1、在职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变更。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在职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恢复、中断、转移、终止、退休待遇核算等手续,特别是在职参保人员转退休,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当月批准退休人员手续,办理停保或者在职转退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征缴计划明细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参保单位用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当月25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及时变更参保信息,征缴计划将按上月参保人员情况制定并传递,地税部门按传递的征缴计划实施征收。
2、参保单位按月领取《征缴计划明细表》等三个表格,到县财政核对本月应扣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协调足额转缴本月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
3、有新增退休人员的单位按退休月份到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不得继续在财政部门领取在职工资。如果领取,属骗取财政经费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建立人社、地税业务经办部门征缴联合办公长效机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着每一位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不允许有丝毫的差错。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缴费,形成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务机制,要建立人社、地税业务经办部门征缴联合办公制度,及时处理、化解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根据我县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将当月《征缴计划》、《滞后补缴计划》和《应征明细表》分别传递给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到县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当月《征缴计划》、《滞后补缴计划》和《应征明细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拨付金额。财政部门要于每月9日前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机关事业单位,同时督促机关事业参保单位按照征缴计划于每月15日前到县地税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地税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严格按照《经办规程》客观、及时申报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相关材料,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根据单位申报材料结算相关待遇。如果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死亡后继续骗领养老金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