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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2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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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濮县政办〔2018〕82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县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县政办〔2018〕82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县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濮阳县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加强全县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濮阳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整改有关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通知》(濮县农监〔2018〕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级河道清淤疏浚工程。

第三条责任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必须清淤疏浚的跨乡镇河道实施前的勘察测量,并结合各乡镇(办)报送的联村河道、村级河道清淤任务,一并制定全县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年度施工方案,报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审批;负责对跨乡镇河道清淤疏浚时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县财政局共同验收。

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费用收费标准的投资评审;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竣工费用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乡镇(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是各地河道清淤疏浚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承担跨乡镇河道的施工任务和联村河道的勘察、清淤疏浚施工任务等。各行政村按照四议两公开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相应村级河道的清淤疏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费用承担。跨乡镇河道的清淤疏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联村河道的清淤疏浚费用由各乡镇(办)财政承担,村级河道的清淤疏浚费用由各村自行解决。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申报。各乡镇(办)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将年度联村河道清淤疏浚计划上报县指挥部核定;村级河道清淤疏浚由所在乡镇(办)政府核定后上报县指挥部,列入年度施工方案。

第六条计划下达。县指挥部根据施工方案下达年度清淤疏浚任务(即濮阳县冬春水利建设工作台账),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审定工程费用收费标准;县财政局下达跨乡镇河道清淤资金文件。各乡镇(办)根据计划文件对清淤疏浚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七条设计变更。各乡镇(办)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清淤疏浚任务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施工标准。确需变更的,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指挥部审核批复。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清淤疏浚标准。河道清淤疏浚应按照清淤疏浚工作方案中的河道断面标准进行清淤,同时兼顾水环境功能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各乡镇(办)人民政府作为跨乡镇河道和联村河道清淤疏浚的实施主体,应切实履行本辖区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职责,制定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淤土处置、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河道清淤疏浚必须选择具备疏浚、清淤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河道清淤疏浚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廉政规定和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河道清淤疏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在建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安全检查,河道清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用电必须配备安全用电保护装置。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跨乡镇河道清淤疏浚完工后,各乡镇(办)先进行初验,初验后再申请县水利局进行验收。县水利局接到各乡镇(办)的验收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共同进行验收。检测实际工程量达到清淤疏浚任务的95%以上(含95%)为合格,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审计或评审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跨乡镇河道清淤疏浚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实施的河道清淤疏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乡镇(办)要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跨乡镇河道清淤疏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下拨相应清淤疏浚资金,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随意调整、变更工程量,不履行报批手续的;

3.未按本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的;

4.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5.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上级资金的;

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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