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管理规定》(试行)《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3-12-07 09:28)

各市场监管所、稽查队,机关各股室及局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管理规定(试行)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2:《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试行)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9

 

 

附件1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管理规定

(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填写《立案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指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2名)。

    (一)对于实名举报或投诉,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制表存档。

(二)对上级指定管辖或交办、督办的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应按要求时间上报。

)在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在检验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

)对于媒体或其他部门披露和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协查的案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在分管领导签批立案审批表当日报政策法规股登记备案。

违法主体为企业、公司的,及时在局登记注册股进行备案。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及时在违法主体所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备案。局登记注册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案件未结案前,不予办理违法主体的登记注销手续。

四、案件承办单位承办的案件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特殊、复杂案件的调查,需要延期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的,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严格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随意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在同等案由、同等违法行为情节的应坚持一个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政策法规股要严把审核关。

    八、政策法规股应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法制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九、法制审核完成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法制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处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并在3日内履行告知等程序。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十、办案机构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主管领导签署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办案人员携带主管领导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件材料到政策法规股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局统一编号)。政策法规股预留主管领导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复印件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

 十一、已经进行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的,且符合须经局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政策法规股申请上会。

十二、 局办公室凭政策法规股签署的案件审核表及分管领导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意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加盖单位公章。

财务股凭政策法规股签署的案件审核表、分管领导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具处罚票据。

十三、办案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五日内,由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10.12.3.144/)、濮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务外http://59.207.123.254:5008/credit/web/index.html#/)两个公示平台。

十五、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十六、当事人申请罚款延期缴纳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不跨年度。

十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并制作完卷宗报送政策法规股,政策法规股负责将案卷归档。

十八、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本系统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和对当事人抽查回访工作。      

十九、政策法规股每半年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审。       

二十、该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2: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重大、复杂案件管理,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主任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主任。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成员由县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和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各相关稽查队大队长、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集体讨论,科学定论;

(三)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四)坚持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三、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范围

以县局名义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超过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六)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或者销案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审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符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范围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前,报政策法规股申请上会;

(二)经政策法规股审查后,做好集体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时间、地点,通知与会有关成员参加会议;

(三)案件集体讨论会由委员会成员和查办案件的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四)会议程序:

讨论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办案机构(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审核机构(人员)汇报案件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归纳、总结提出处理意见。

(五)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对经讨论的案件作出如下决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决议批准;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议补充调查取证;3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处罚不当的,决议变更修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决议补充或纠正,不能补充或纠正的,决议重新调查;5对超出管辖权的,决议移送;6对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决议销案;7对经过听证的案件,给予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拟处罚决定的决议;8、对需延期、再次延期的案件,酌情决议是否延期。

对需补充、纠正及重新调查情形的,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补充纠正后,送政策法规股核审。经核审后符合案件集体讨论条件的,可再次提交委员会集体讨论。

    (六)案件讨论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保存在案卷内。


主办: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