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节选)
(发布于:2021-07-28 10:33)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全国版)( 523 项》。同时,全面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河南省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省版)( 3 项)》(见附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清单的调整更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1. 直接取消审批( 68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 审批改为备案(15 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 37 有关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共 406 项,含中央层面设定 403 项、河南省层面设定 3 项)。一是落实下放审批权限规定,便利企业就近办理许可事项。二是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五是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依法依规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69 》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包括直接取消审批 14 项、审批改为备案 15 项、实行告知承诺 40 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所在的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金水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市涧西区参照执行。

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依托全国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 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 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 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省大数据局负责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推动电子证照线上线下应用,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方,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 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 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3. 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要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要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探索实施智能审批”“全豫通办”“跨省通办。要健全诉求响应和评价监督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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