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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9 09:00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县政文〔2022〕8号
标题 濮县政文〔2022〕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文〔2022〕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文〔2022〕8号

各乡镇(办),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

 

 

 

 

 

濮阳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县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粮食部门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部门拨款通知要求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筹、上级补助和专户利息收入等。

地方自筹是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粮食部门测算确定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每年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拨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上级补助是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第七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县级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包括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节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1.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2.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金。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食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等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承储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粮食部门根据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粮食部门拨款审核意见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食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原则上应按季预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位,年底进行清算。若采取半年预拨等其他拨付方式的,应确保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按季拨付的序时进度。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故不能按时拨款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用途,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资金拨款凭证的次日通知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后,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将回执送达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承储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承储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粮食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县支行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粮食风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对不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超范围拨付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粮食承储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追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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