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1-04-27 08:01)


《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年4月15日,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对社会管理、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暴雨内涝灾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我国城市建设的重大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是加快建设新型城镇化的具体表现。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办法》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四、《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相关乡镇()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五、《办法》对规划管理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已经出让或划拨但未建设的土地,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尚未出让的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标体系,将相关刚性指标纳入地块规划建设指标一并考虑,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篇章。

六、《办法》对建设管理的要求。新建建筑与小区、老旧小区、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已建公共建筑、道路与广场建设、城市绿地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等项目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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