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1-04-26 11:32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濮县政办〔2021〕18号
标题 濮县政办〔2021〕1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濮县政办〔2021〕18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濮县政办〔2021〕18号

各乡镇(办),各产业集聚区,县直各部门:

《濮阳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5日


濮阳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现有建(构)筑物的改造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区域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现有建(构)筑物的改造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提升城市应对洪涝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 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大力推广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按照无差别原则,在财税、土地、人才等方面落实支持社会投资的政策。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管理等环节。

县水利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做好城市水利工程审批和推进工作,协调城区河湖沟渠等涉水建设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补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两证一书”的核发中,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制定规划条件管控办法,指导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配合建设主体做好与规划有关的审批和许可工作。负责在土地供应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做好与用地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中,审查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政策要求。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全县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设)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内涝风险点的调查排查、治理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县房产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督导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相关乡镇(办)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明确本行政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要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在土地供应中要把与海绵城市相关的规划指标和要求纳入到供地条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 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在施工图审查时,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等,对项目配套的绿化、雨污水管网、透水铺装、雨水收集利用等施工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图审报告应当对海绵城市项目控制性指标符合性予以说明。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环节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或审查不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第十三条 施工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统筹施工,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控,确保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对未按审查通过施工图施工的,不进行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落实措施责任。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乡镇(办)可因地制宜制订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信息化手段进行运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县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落实海绵城市的发展理念,将相应建设要求融入到濮阳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各类建筑与小区、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道路和市政场站),其他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总体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进行海绵城市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海绵城市工程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海绵城市工程的规划设计标准应依据《濮阳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进行制定,同时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其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应满足以下规定:除道路之外的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量控制率不低于75%,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4.2mm;改建、扩建工程及道路新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0.5mm。

(三)建设工程应合理进行用地竖向设计,构建自然排放的雨水系统,协调源头低影响开发设施、管渠系统、超标径流排放系统及受纳水体之间的高程关系,严禁因竖向设计不合理造成内涝积水。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有海绵城市工程的规划设计图,明确标注设计标准、透水铺装等各类下垫面的类型与面积比例,竖向设计以及海绵城市设施的类型、规模、位置、集水范围等,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海绵城市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竖向设计、海绵城市设施布局及规模、重要设施详图、植物选择、运营维护等。

(五)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建设海绵城市工程,并给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具体规划管控要求;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对其海绵城市工程方案及规划管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验时,应对其海绵城市工程等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核验。施工图审查中应有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工程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规划要求

(一)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应先编制项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再进行海绵城市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建设工程,可直接进行海绵城市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20公顷及以上的或地势低洼、周边市政雨水管网接纳能力不足、雨水不能正常排除的项目,应进行雨水排水系统数学模拟。

(二)项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规划依据、设计参数。

2.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3.海绵城市设施类型、规模和布局。

4.地面高程控制。

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核算。

6.投资估算。

(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与总平面、竖向、绿化及市政工程等规划相协调,维持或恢复场地的“海绵”功能。

2.建设工程应优先采取减少对自然地表扰动、保持地表自然排水系统、降低不透水区域的面积比例、将拟建的不透水建(构)筑物布置于透水性较差的区域等措施,尽量减轻建设工程对自然水文循环状态的影响。

3.建设工程雨水设施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取加强直接入渗、延长汇流时间、充分发挥地表调蓄能力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源头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满足以下规定:

1)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30%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

2)除道路以外的新建建设工程,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50%。

3)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海绵城市工程相结合,其中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应具有雨水调蓄功能;水体景观区域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体的多功能生态区。

(四)为实现建设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而调蓄的雨水宜在场地内进行综合利用,不应外排。调蓄的雨水宜优先入渗利用、维持或恢复场地开发前的地下水补给量;其他利用用途应根据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时段及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雨水入渗利用不得引发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进行雨水入渗利用:

1.可能造成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四、设计要求

(一)海绵城市设计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绿色设施和灰色设施相结合,因地制宜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目标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单项或组合形式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三)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应包含设施的种类、平面布局、规模、竖向设计、构造等,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应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五)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相关雨水管渠系统排水设计标准。

(六)建设工程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利用系统、调节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对雨水进行控制与利用。

1.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雨水径流还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3.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供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4.城市水系设计应根据其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条件下,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七)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绿色屋顶(种植屋面),或设置屋面雨水限流排放等设施以延长汇流时间。

(八)雨水调蓄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调蓄应优先利用天然洼地、池塘等,当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设人工调蓄设施。

2.人工调蓄设施应设于室外,并宜优先利用微地形设计所形成的洼地、下沉式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地表空间。

3.雨水调蓄设施有效容积的排空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九)雨水入渗利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渗雨水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得引发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

2.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

3.位于地下建筑顶面的透水铺装,当覆土层厚度不小于600mm且设有排水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可计为可渗透地面。

(十)雨水收集与回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雨水口应具有截污功能。

2.屋面及硬化地面雨水的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3.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净化设施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并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4.雨水回用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误饮误用。

(十一)雨水调节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场地设计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时,应设调节排水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2.雨水调节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的下游,且宜采用重力流自然排空。

3.雨水调节排放系统的设计标准应与下游排水系统的设计降雨重现期相匹配,且不宜小于2年。

五、监督管理

(一)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工程的相关设计标准和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建设海绵城市工程。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未按要求设计建设海绵城市工程的,属于设计、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三)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海绵城市工程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