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2025〕3号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1日
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濮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凡在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及八公桥产业园区域内且属于濮县政文〔2021〕50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规划区内清河头乡部分)尚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工业用地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县财政、自然资源及住建部门实行联合征缴制度。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县城中心城区90元/㎡;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城东产业园、化工产业园(户部寨片区、文留片区)、庆祖产业园〕及八公桥静脉产业园工业用地项目40元/㎡;建制镇30元/㎡。
(一)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三)因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还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程序。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城市配套费缴纳义务。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应界定建设项目的征收标准并按照规划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表》。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三)县财政部门确认应缴城市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县住建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协助核查城市配套费缴费情况。缴纳义务单位或个人未履行缴费义务,或者城市配套费缴纳的财政票据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县住建部门应当督促提醒其按照规定缴清城市配套费。
(五)竣工验收前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规划核实情况,项目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城市配套费的补缴或退还。
(六)竣工验收前,县住建部门依据县财政部门出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核实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未缴清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七条 缴纳义务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可以依法通过制作并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等方式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在履行第六条第(四)项或(六)项规定职责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或个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征收单位。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符合下述规定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有效认定后,可减免城市配套费用。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六)其他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免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交,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向住建部门提出减免缓申请,由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的财政票据办理入网手续。上述公司对未交、少交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供热、天然气、供水事宜由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供热工程筹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投资”“供水增容费”停止收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濮县政文〔2021〕50号)同时废止。县政府或其他部门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