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5-07-04 17:57)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自征收以来,对促进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转为政府性基金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征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全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经政府同意,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濮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有19条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制定政策依据。

第二条 明确了城市配套费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制定的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

解读:依据最新的濮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的范围。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县财政、自然资源及住建部门实行联合征缴制度。

第五条 规定城市配套费中心城区90元/㎡、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一区三园及静脉产业园40元/㎡、建制镇30元/㎡。

解读:全国性政府基金目录规定城市配套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按各省辖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办法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依据我市征收标准同时参照周边县区征收标准制定,既对我县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设项目征收无死角,又结合我县实际分类分区域征收,有利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城市配套费本着征收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到征收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县住建部门在受理施工证时应当协助核查城市配套费缴纳情况。

第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缴纳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缴费义务时,征收单位可以依法通过制作并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决定书》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管理办法规定住建部门在发现缴费单位或个人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配套费缴纳,应及时函告征收单位。

第九条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必须符合《政府

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解读: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交,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住建局提出减免申请,由住建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形成联动机制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规定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对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办理入网手续及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机关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解读:2002年,财政部明确城市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应当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而不是《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第十五条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配套费用途、各部门应加强城市配套费的监管以及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筹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投资”“供水增容费”停止收取。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印发施行后,《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濮县政文〔2021〕50号)同时废止,县政府或其他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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