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自然资源局 对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总第2021177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于:2021-08-12 00:00)


张培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养殖项目用地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我局对您的提案认真研究,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认为您的议案对我局更好开展相关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为保障种植类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我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号)等文件,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要求、审批备案流程及监管责任,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落实占补平衡,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的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针对“增加养殖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合理安排新增养殖用地”的建议,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种植、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在符合用地面积及附属关联设施面积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可使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等地类,经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备案后,所涉及地块即可新增为种植、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

针对“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乡镇养殖重点项目用地”的建议,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2021年工作要点》文件中“加大计划指标倾斜力度,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计划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需求,切实促进乡村振兴”的要求,各乡(镇)养殖重点项目的用地选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通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的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同时也建议各乡(镇)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养殖重点项目,从而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短缺问题。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李秀忠          电话:175393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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