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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02 17:02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濮县政〔2022〕3号
标题 濮县政〔2022〕3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2022〕3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县政〔2022〕3号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濮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7日

 

濮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

第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及储备粮安全生产制度,对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级储备政策落实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和本县实际需要,拟定本县储备计划,征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等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县级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为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小麦、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计划,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联合下达,由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负责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以及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县支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

县级储备粮由县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承储,不得租仓储存。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县级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的,应当按照确定承储企业的程序及时将县级储备粮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粮情检测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二)保证入库和出库的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

(三)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储存安全;

(四)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八)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储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三)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

  (五)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七)用县级储备粮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八)其他不符合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对储备粮进行检验监测。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发现储备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出现名称、性质变化、重组改制,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县级储备粮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县支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改善储备粮储存条件,降低储备粮损失损耗,按照承储合同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级储备粮集中规模储存,提升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安排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接近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向县级储备运营主体提出轮换申请,由县级储备运营主体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应当组织承储企业按照年度轮换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根据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县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轮换架空期。

第三十一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达到年度轮换计划规定的要求。

县级储备粮销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一)县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省、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我县县级储备粮。

第三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以及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县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政策等执行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县级储备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将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省统一的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

第四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对承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合同等情况进行记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政府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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