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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2 08:55
发文机关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濮县政办〔2024〕9号
标题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县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县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县政办〔2024〕9号


 

县直有关部门

《濮阳县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628


濮阳县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法律责任条款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办2021〕25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2〕4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1号和《濮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濮政办2024〕2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合同签订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尤其是对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安排,不能满足需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开工建设。对项目开工后未履行农民工工资资金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推送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人社部门在收到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由人社部门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列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事项清单,不定期对清单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开工建设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施工合同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报送,仍不报送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同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及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在项目开工建设7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合同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合同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分包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场劳动前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周期、数额、方式等,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各留存一份备查。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工资保证金缴纳

第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报项目地人社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工资保证金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进行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银行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替代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及时报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要严格实施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未落实相关规定的由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规分包工程的查处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发包、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存在上述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综合采取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措施予以处罚。

、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工程农民工实名制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包合同签订个数来配备劳资专员,劳资专员信息及变更情况要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劳资专员负责农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同时负责每月月底前将农民工考勤表和工资汇总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如未按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人社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理。

、欠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三条  针对通过信访、市长信箱等各渠道欠薪问题的投诉,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细则中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实名制管理情况,理清欠款还是欠薪,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受理欠薪问题投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二是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三是投诉人需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清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政府平台公司,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积极进行处理;非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构成立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配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进行查处需要移交的依规进行移交查办

第十七条  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到欠薪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面见反映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处理结果及时答复反映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核实属欠薪问题规定时间内未得到解决的,按规定动用工资保证金或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解决,后实行追偿。

在欠薪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制作《协查函》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社部门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协查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同时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处理情况应书面通知人社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投诉问题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制作《欠款案件移送书》,移交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反映拖欠工程款、劳务费纠纷等诉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置解决;对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以讨薪名义采取拉横幅、跳楼跳塔等极端方式讨要工程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根治欠薪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中国(河南濮阳)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县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监管,推动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网格化排查,全面归集、及时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充分发挥监管系统作用

第二十一条  人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查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超出2年以内法定受理时效的历史陈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欠薪事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理清核实欠薪情况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清偿责任。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包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清偿。对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依规调查追偿。对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政府应急周转金兜底、国企项目集团兜底、政府工程项目财政兜底原则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根治欠薪的强大合力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欠薪案件,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审判机关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做好支持起诉和欠薪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数据与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对接。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监管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项目,及时排查处置欠薪隐患。

 

附件:

附件1: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docx

附件1.1: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名单.docx

附件2:XXX(单位)协查函.docx

附件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docx

附件5:欠款案件移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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