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于:2021-11-10 1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服务社会、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分布、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情况,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址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零售点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七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濮阳县辖区划分为:县城繁华街道、县城一般街道、乡镇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五个区域。
第八条 县城繁华街道: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卷烟销量较高特征的区域。
第九条 县城一般街道:指县城除繁华街道以外的街道,包括开放型居民区、集贸市场街道。
第十条 乡镇集市: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开放型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一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除县城街道、乡镇集市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指相对封闭、功能性清晰或具有其他明显特征的区域,包括封闭型集贸市场、监狱、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工地等区域。
第十三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县城繁华街道、县城一般街道、乡镇集市、行政村边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未形成集贸市场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间距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间距限制模式相结合;
(四)不同间距标准交界地区零售点设置按照相对较高间距标准测算。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在县城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在县城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详见附件1《濮阳县县城繁华街道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五条 在乡镇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条 行政村边沿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未形成集贸市场的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0米。
第十七条 行政村区域设置零售点,现已设有1个(含1个)以上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目前没有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村相关信息《濮阳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特殊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住宅小区主大门两边临街门面房以主大门门边为起点往外延伸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相对封闭式小区内,5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二)相对封闭型的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工业园区、度假村、旅游风景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商铺在15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50户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三) 军队大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等结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四) 2000 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得超过3个;
(五)客房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等出入口楼层内部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布局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六)客运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单层候车大厅内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不以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为主营业务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 1%(如粮油蔬菜、水果店、蛋糕店、熟食店、足浴按摩、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五金电料、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祭祀销售等)。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无禁止准入情形的,设置零售点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应当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仅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且无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的残疾人、军烈属,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书或相关证明,由本人实际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持证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自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区域间距和数量标准的限制;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间距标准要求,主动迁址经营,原持证人自许可证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参照所在区域间距限制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突破所在区域数量控制标准;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情形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如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4、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酒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商用属性)外的其它场所;商住两用大楼除一楼全开放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8、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无门头招牌、未达到经营条件或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园内及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离 10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校园内及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距离 30 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经营场所内;
4、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人员无法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烟草专卖局、本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区域及因经营需要存放卷烟的仓储区域,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结果为准。
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固定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经营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活动板房、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公交站台、保安亭、政府列入危房等无法定产权的不固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
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二十六条 测量标准
(一)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起止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最近一侧门边,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3)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濮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11月3日印发的《濮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濮县烟〔2016〕90号)同时废止。
附件2:濮阳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最终修改版本 1.xls
濮阳县烟草专卖局 濮阳市烟草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