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于:2022-03-18 08:00)


 收  人:濮阳县人民政府

     址: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县长 

被征收房屋:濮房权证濮县字第11-21-01912号。

为加快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城经济发展,结合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的需要,20193濮阳县人民政府启动濮阳县棚户区改造红旗路北第一片区项目,并20195月23作出了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县棚户区改造红旗路北第一片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被征收房屋濮房权证濮县字第11-21-01912号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濮房权证濮县字第11-21-01912号,登记权属人为王西军,汉族,1980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002080939,住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东方花园8号楼2单元8号。房屋所占土地濮县国用(2001)字第113号,登记人为濮阳县商务局。

自公告颁布以后,县红旗路北第一指挥部工作人员经过多次与王伟(自称被征收房屋登记人王西军的亲属、被委托人)协商,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且利害关系人针对该房屋的补偿提出异议,并于2021年5月20日由濮阳县商务局针对该房屋原交易协议的有效性提出民事诉讼,现已通过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1)豫09民终2171号。为执行该终审判决意见,根据判决该被征收房屋(不含土地)的被征收人应为王西军,故县红旗路北第一指挥部工作人员再次与王伟就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同时由征收部门通过送达、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王西军(或按照告知要求携有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来指挥部协商该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宜,至今未见到被征收人王西军或按照告知要求携有委托书的被委托人协商该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事宜。

被征收房屋登记用途为仓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645.67㎡,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县棚户区改造红旗路北第一片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根据濮正信2018〕字第12ZS117GC-0029号评估报告的结果补偿被征收人579608元(该评估结果不含土地)。

二、由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由县红旗路北第一指挥部一次性支付。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对上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支付。

 

 

2021年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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