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审计局关于县人民医院2017至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
(发布于:2020-12-22 15:17)


单位:濮阳县人民医院

地址:濮阳县国庆路东段117号

组织机构代码:12410928417654739D

法定代表人:刘洪勇

一、关于濮阳县人民医院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1997490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经审计濮阳县人民医院2017至2019年二联单、白条支付围墙款、房租费和管道工料费等1997490元。其中:2017年二联单、白条列支建筑租赁费、暖气费等85340元;2018年用二联单列支拆围墙、拉垃圾款和房屋租赁费15600元;2019年二联单列支围墙款、房屋租赁费、家属区拆迁款和管道工料费等1896550元。

处罚依据:根据濮阳县人民医院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责令濮阳县人民医院改正,并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濮阳县人民医院原始凭证不合规556446.50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经审计濮阳县人民医院2017至2019年无明细清单列支印刷费、办公费、电脑耗材等费用556446.50元。其中:2017年无明细清单列支印刷费、办公费等92696.50元;2018年无明细清单列支印刷费、办公费等85313元;2019年无明细清单列支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378437元。

处罚依据:根据濮阳县人民医院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责令濮阳县人民医院改正,并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濮阳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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