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 )第F00003号
(发布于:2021-01-15 1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 )第F00003

当事人:河南中原石油助剂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12280904分,河南中原石油助剂有限公司的豫JA2693号重型罐式货车载货行驶至濮阳县G106K565+200米)郎中集非现场采集点(G106S307交叉口南120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车险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驾驶员立即到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车数据显示该车为二轴车型,车货总质量24860千克,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18000千克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6860千克,超限率38.11%,上述事实,有《超限超载车辆监测信息单》,《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国庆路支行濮阳县非税收集中汇缴专户 ,账号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101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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