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110050号
(发布于:2021-11-12 14:4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110050

当事人:菏泽贵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1121650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菏泽贵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鲁RQ6080号车正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包车客运,未取得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车上乘客均是从濮阳县境内乘车,目的地是苏州市,菏泽贵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鲁RQ6080号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地址为濮阳县工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或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11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收藏】 【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