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200059号
(发布于:2021-11-17 13: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200059号
当事人:张世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12日16时25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在濮阳县客运站东门行政检查中发现,张世锋驾驶豫J6338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濮阳县客运站东门拉载乘客去习城乡,与其中两名乘客议价每人10元,经调查张世锋驾驶豫J6338D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1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