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610001号
(发布于:2021-08-24 16: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罚字(2021)第610001号
当事人:许桂滨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8月17日2时30发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喜波、卢文杰在高寨超限站行政检查中发现,许桂滨驾驶别克英朗牌轿车拉载有4名乘客,执法人员对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经调查,当事人许桂滨通过哈啰出行,在苏州市拉载4名乘客到濮阳县徐镇镇,共收取乘车费731.4元。许桂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4承诺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户名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为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或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1年8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