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交执简罚字(2021)200068号
(发布于:2021-12-23 15: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濮县交执简罚字(2021)200068号
当事人: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23日18时00分,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单东相、史伟领等执法人员在濮阳县濮台公路柳屯镇小集村处行政检查中发现,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鲁PW7018(黄色)号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经调查,聊城市旭东客运有限公司鲁PW7018(黄色)号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户名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2572002286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