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文罚字[2021]第002号
(发布于:2021-08-02 14: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文罚字〔2021〕第002

当事人: 濮阳县德玛西亚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成川                         

住所(住址)濮阳县柳屯镇柳下路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202179日下午1625分,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吉庆国、李学峰向位于濮阳县柳屯镇柳下路德玛西亚网吧法人张成川出示证件并告知来意后依法对该网吧进行检查。经检查;该网吧正常营业中,该网吧《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与《网络经营许可证》一致;在检查中发现该网吧7号机、8号机、9号机、15号机、16号机有5名上网人员未按规定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并开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1年7月13日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了你(单位)于2021年7月9日的日常营业过程中,未按规定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者记录有关信息的”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于叁仟(3000) 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支行(收款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941002010003246690或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人财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濮阳市新闻出版局或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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