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文综罚字[2022]第002号
(发布于:2022-01-28 15:29)


行政处罚决定

(濮县)文罚字〔2022〕第002

当 事 人濮阳县柳屯慧慧文具店(经营者:张慧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7681X1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慧慧

住所(住址):濮阳县柳屯毛小寨村29号

2022年01月19日12时52分,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怀海(16090121018)、娄宗勇(16090121006)一行2人来到濮阳县柳屯镇慧慧文具店向现场负责人张慧慧出示行执法证件并告知来意后对该文具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发现:1、文具店正在营业;2、文具店出售有《红岩》、《经典睡前故事》、《小学生作文起步》、《中国寓言故事》、《感恩爱情》、《感恩朋友》、《英才教程语文六年级下》、《悬幻故事》、《探险故事》、《灾难故事》等10种共计18本出版物,码洋合计610.4元,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明确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领导获得批准后,对上述10种共计18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检查于2022年01月19日13时17分结束。

2022011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20220120日上午1010分,当事人张慧慧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当事人未售出出版物,视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重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2、取证照片1张;3、《调查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

经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因在你单位所查的10种共计18本出版物未经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新出政字[2012]36号)中关于非法出版物经营额、获利额的计算方式,所查18本出版物码洋共计610.4元,你单位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陆佰壹拾元肆角

 20220121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县)文综罚告字〔2022〕第002号),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所查红岩》、《经典睡前故事》、《小学生作文起步》、《中国寓言故事感恩爱情感恩朋友英才教程语文六年级下悬幻故事探险故事灾难故事》等10种共计18本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红岩》、《经典睡前故事》、《小学生作文起步》、《中国寓言故事感恩爱情感恩朋友英才教程语文六年级下悬幻故事探险故事灾难故事》等10种共计18本出版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支行(收款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941002010003246690)或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者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20221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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