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濮县文综罚字[2021]第006号
(发布于:2021-11-02 1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县)文综罚字〔2021〕第006号
当事人:濮阳工业园区李信市场志安文具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2410900MA40X04J53
法定代表人:许志安
住所(住址):濮阳市工业园区李信市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0月12日下午17时20分,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怀海(16090121018)娄宗勇(16090121006)、鲁金玲(16090121010)一行3人对在濮阳市工业园区李信市场正在营业的志安文具书店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书店未在明显处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书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之规定。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决定对该书店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告知书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
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的规定,结合今年疫情、雨水等灾害影响,又因该法人属于首次违反且整改迅速的实际情况,报请局领导批准,现对你(单位)做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圆(400元)整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县支行(收款人:濮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账号:941002010003246690)或到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者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