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政办〔2017〕45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7-06-20 0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


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

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帮助受害人家庭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6〕129)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工作由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研究一次性困难救助重要事项及相关政策,并对本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材料,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若肇事方做出赔偿,应将追回的资金按规定及时上缴基金管理部门。

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协同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一次性困难救助原则上使用本级自行筹集的资金,不得使用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第四条 坚持辅助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的辅助性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临的特殊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同一受害人只给予一次救助。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兼顾受害人实际情况和同类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数额,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切实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第二章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来源于救助基金,主要包括: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上级基金管理部门拨付的一次性救助资金;

(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五)政府预算安排;

(六)社会捐款;

(七)救助基金孳息;

(八)其他资金。

第三章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救助条件。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四)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五)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七条救助标准。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分为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一)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该受害人在家庭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因其不能创造财富,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万元;

(二)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从而使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以5万元为基数乘以百分比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伤残等级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三)如遇特殊情况,由县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八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时,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三)申请人为受害人本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受害人近亲属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受害人授权委托书或户籍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书和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状况的初审证明;

(七)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走访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十一条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伤残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救助基金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申请并进行拨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受害方家庭主要成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治疗费用巨大,且肇事机动车方经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承担赔偿责任,致受害方家庭陷入特殊困境。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濮县政办【2017】45号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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